相关处罚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3浏览次数:103

图书馆藏书为学院教学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图书馆的所有书刊资料是学院固定资产,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私自拿走,违者从重处罚。擅自带出书库属偷窃行为。

二、读者所借图书资料,务必按规定时间归还,逾期不还者,除每册每天罚款0.10元外,系统还自动暂停借书权限,直到交清欠款方可恢复借书手续。

三、读者所借图书资料,如有遗失,应在2个月内赔偿原版或本书再版的图书,另收加工费5元。否则需按以下情况赔偿:

11987年以前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1987年以后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3倍赔偿。

2 期刊、多卷书、丛书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年或全套定价加倍赔偿。

3、读者如果找到丢失的图书,凭缴费单或系统原始记录退还相应款项。

四、读者不得勾画、损污、撕坏馆藏书刊资料,违者按原书刊价格3倍罚款。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