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598

1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学院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2 合同管理的责任

    2.1董事长(董事会领导小组)的责任:对学院重大项目及事项合同的管理负全面责任;

    2.2 执行董事及院长:对学院日常教育活动事项合同的管理负全面的责任;

   2.3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对学院合同的管理负监督的责任;

 2.4 合同发起人(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责任:对学院合同的发起、草拟、执行负责;

    2.5 合同管理员的责任:对学院合同的保管、信息的处理负执行的责任。

3 合同前期询价工作

    3.1 合同价在5000元及以上需签订合同。

   3.2 合同价在20000元及以上原则上招投标。

   3.3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发布招标通知,招标要上公开招标平台,定时定点公开开标。由使用部门、办公室、财务处三部门及外请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最终确定一家供应商)→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依据 4.2合同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经办部门草拟合同

注:1、合同版本一律为律师审定的学院统一格式;

    2、付款条款:根据学院现实情况按4:3:3的比例付款,即:合同签署,所需物品到学院后支付合同价款4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余下30%于次年9月30日前支付。

    3、学院大型基建类合同依据合同条款按工程进度付款。

    4、突发性的维修经院领导批准,特事特办。

4 合同审核、审批

    4.1合同审核要点

 4.1.1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1.2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1.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4.2合同审批权限

    4.2.1 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院长并执行董事联合审批;

   4.2.2 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万(含),董事长并执行董事联合审批;

4.3合同审批程序 

4.3.1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程序

合同审批单→经办部门(签署)→办公室(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并执行董事联合审批→合同管理员(盖章)(合同管理员要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完整、权限是否合规后方可加盖公章)

4.3.2 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含)的审批程序

合同审批单→经办部门(签署)→办公室(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核)→执行董事(审核)→董事长(审批)合同管理员(盖章)(合同管理员要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完整、权限是否合规后方可加盖公章)

5 合同的履行

5.1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学院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5.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验清楚,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5.3董事长、执行董事、院长、分管副院长、财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合同的变更

6.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6.2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6.3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6.4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学院办理审批手续。

6.5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6.6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6.7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6.8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7 纠纷处理

7.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妥善处理。

7.2合同纠纷处理手续应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7.3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7.4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7.4.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7.4.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7.4.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学院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学院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7.4.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7.4.5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7.4.6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7.4.6.1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7.4.6.2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7.4.6.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7.4.6.4 物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7.4.6.5 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7.4.6.6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7.4.7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7.4.8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学院相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7.4.9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7.4.10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4.11,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7.4.12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8 合同管理

8.1学院所有合同签署生效后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连同合同审批单一同保管,同时,交财务处原件一份,其他部门交(留)复印件;

8.2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8.2.1建立合同档案。

 8.2.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8.2.3填写“合同情况月(季)报表”。

8.3任何人员查阅学院合同,必须经院长或授权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或借阅。借阅的应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学院和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合同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