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综合楼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1-11    访问次数: 258



院字【2016001


为建设平安校园、绿色校园、美丽校园,确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食品卫生安全和健康,维护校园环境,维护综合楼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综合楼各门面房业主依法具有使用权,其房屋的租赁与使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与我院培养学生、服务学生的目标相一致,遵守并监督房屋租赁(使用)人遵守我院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租赁合同需交我院总务处备案。

第二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须依法经营、诚信经商,按国家规定办理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经营营业许可证范围外的项目;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工商、食品卫生、税务、劳动、安全等监管,不经营“三无”产品、过期产品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自觉维护我院的社会声誉,配合和支持我院的重大活动。

第三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为该门面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维护综合楼公共消防设施,配齐该门面房经营所必备的消防器材、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安全用电、用火并每天经常检查,若突发火灾应及时疏散人员、扑救和报警。

第四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为所经营项目的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应保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及时做好餐具、用品等消毒,有效防范传染病。

第五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须遵守合肥市政府有关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遵守我院有关校园环境、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要求,按时缴纳水电费;负责室内水电表具、线路管道等维护维修,不乱拉电线、乱铺管道;保证门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排放污水、油烟,不乱扔垃圾、乱堆杂物,及时清除门前、油烟机和屋后散水坡上的油污;不乱停车辆,不乱搭乱建,不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不将后窗或墙体打通等。经营餐饮业的,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油烟机。

租赁(使用)人若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须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第六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应负责对其聘用的经营服务人员的教育与管理,要教育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热忱服务,不得向学生销售烈性酒,不得向饮酒过度的学生供酒,不得与师生发生争吵、斗殴等冲突,做好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若对门面作装修的,须提前10日书面告知我院总务处并获得同意,缴纳300元押金后方可实施;装修施工应遵守我院规定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要求,做到上述要求的,装修结束后退回押金,否则作为弥补废弃物外运等费用。

第八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应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执法检查和我院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若在我院检查时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要求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有再次发生违反事项的,我院有权对该门面房停止供电直至完成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我院将请政府有关部门前来执法查处。经营期间若发生安全、食品卫生和消防等事故的,租赁(使用)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对我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院将依法追究。

第九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可以协商一致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楼的公共设施维修维护、水电保障、环境保洁和垃圾外运等,若未能及时成立,我院为保障校园环境整洁,将承担起综合楼的物业管理,但是,各门面房租赁(使用)人必须遵守我院的物业管理要求,按物业管理成本按月缴纳物业费(每年按10个月计)。

第十条 门面房租赁(使用)人若终止经营或转让他人经营的,须提前10日告知我院总务处,同时有义务告知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我院积极支持门面房租赁(使用)人依法经营,为学生提供良好服务,并有义务加强指导和督查。

第十二条 我院将为门面房合法经营者提供水电保障和校园道路、场地、停车棚的合理使用,按月按水电表具计量代收水电费,做好校园道路、场地等维修维护及校园安保工作。

第十三条  我院负责组织对综合楼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和必要的改造,按照共用共享共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试行,由我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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