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0-24    访问次数: 13

关于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为充分体现学院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和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非毕业班留级学生及毕业班申请延期毕业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而获得学士学位,结合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非毕业班学生留级或申请留级且被批准的,留级前考核合格课程视作首次考核通过,不合格课程需重新修读。留级后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1、留级后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留级后补考或重修所获得学分未达到24学分(四年制)或28学分(五年制)。

不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者,若满足《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院字[2018]045)第八条可授予学位。

第二条毕业班学生申请延期毕业且被批准的,延期后具有毕业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授予学位:

1、延期学习期间修读首次考核不合格课程中的专业核心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且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2、参加A、B类竞赛,且在A类竞赛中获奖或B类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3、参加研究生考试且被录取。

第三条本补充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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