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27    访问次数: 10

合肥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以学业成绩为主,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或排名未达到前20%被推荐者,均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由班委会汇总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尤其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真进行审议,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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