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27    访问次数: 10

合肥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程度排名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当年上级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汇总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根据学院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停发直至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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