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27    访问次数: 10

合肥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管理与指导,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以学校为中介,有组织地在校内外从事有关智力或体力方面的工作,并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为主、勤工助学、以助代补;

(二)坚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确保安全;

(三)坚持统筹安排、全程管理;

(四)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五)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一)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根据校属各单位的情况和学生的特点,为学生提供的助工、助教、助研、助管和劳动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团委和各学院为学生联系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本人通过正当渠道联系,经批准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以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办公室、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类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审核和公布,指导、协调用工部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三)负责组织用工部门和学生签订用工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及核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人员报酬;

(五)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的跟踪服务,确保勤工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六)每学期对完整从事固定岗或临时岗累计工作满40小时以上的同学进行评优,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证书,评定结果作为分类定酬参考依据;

(七)每学年负责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工作总结评比,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熟练程度及敬业程度等评定办法,为学生分类定酬。

第十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安排的本学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公开招聘,聘任结果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从严控制,严格管理,由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所在学院审核确认,经校团委批准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采取学生个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核确认,填写《合肥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推荐给用工部门选聘后,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各用工部门根据用工需要,于每学期初填写《合肥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定期对所有岗位和人员进行梳理,上报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优化方案。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申请须知

勤工助学酬金以不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计酬标准根据年度进行实时调整并公布。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分为ABC三类:

1. A类:有12个月及以上工作经验且被认定为有专长者,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600元为基准。不足40小时,按A类实际工时折算;

2. B类:有6个月及以上工作经验且被认定为有专长者,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480元为基准。不足40小时,按B类实际工时折算;

3. C类:首次申请者,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360元为基准。不足40小时,按C类实际工时折算。

(二)校内临时岗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2元,每月不得超过20个工时。

(三)学校鼓励学生从事艰苦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岗位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认定后公示,酬金标准另行计算。

(四)勤工助学申请须知

1. 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2. 初次申请者,直接定为C类。有一定工作经验且被认定为有专长者,经用工部门推荐同意,可申请B类、A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鉴定、批准后予以认定。能力突出者,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鉴定批准,可予以优先认定。

3. 用工部门在学生上岗一周之后,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情况为学生定位,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并写出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的依据。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经培训后无法胜任的,或对学生实际工作不满意的,可上报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方面的岗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以下工作:

(一)高空、井下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活动;

(三)有损人格、国格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的其他活动,严禁参加各类传销、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结果负责,严禁让勤工助学学生直接代替在岗人员工作,如由此造成工作事故,追究用工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扣发或不发劳动酬金;

(二)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明显影响学习成绩的;

2.勤工助学期间,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4.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5.擅自租房外宿的;

6.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的。

第四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二)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和勤工助学岗位证书;

(四)有权要求监督部门解决与用工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和财务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二)从实际收取的学费中提取;

(三)社会和个人捐赠;

(四)勤工助学基金及其基金增值;

(五)用工部门提供的部分经费;

(六)专项科研经费;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核定的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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