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7    访问次数: 10

合肥城市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生源地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以下称贷款人)向学校符合条件的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用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为当年考取我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 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4.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5.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学院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表;

4. 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表,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学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 同一年度,学生不能向多个贷款人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条 学校收到贷款后,及时告知借款人,并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和利息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日1月起自付利息。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需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遵照贷款人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

第十八条 毕业生需在毕业离校前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完成毕业确认,按照系统提示及时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贷款执行时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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